索 引 号 : 73107479-1/2017-01243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 2017-04-19 05:53
名  称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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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双全

处罚日期: 2017年4月12日

违法事实:2017年2月9日,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武环监督字[2017]第012-02号)显示,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总磷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3.42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贰万陆仟玖佰捌拾玖元零角捌分(26,989.08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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