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辛聿
处罚日期: 2017年4月6日
违法事实:该单位金腾兴化工仓储物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列入报告书类,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五万元整(50,000.00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