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方元水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武汉金方元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处罚日期: 2017年4月6日
违法事实:2016年6月20日,中质检字[2016]第295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中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0.9倍、0.3倍。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陆万伍仟贰佰零肆元七角零分 (65204.70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