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处罚日期: 2017年4月6日
违法事实:陈家冲垃圾预处理厂雨水沟内混有垃圾渗滤液外排。
处罚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